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鄢旗坳富强砖被执行人孙明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鄢旗坳富强砖厂与被执行人孙明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06)庆西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明存支付原告庆阳市西峰区鄢旗坳富强砖厂砖款1835元。案件受理费8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共计380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孙明存将其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范志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款500元抵顶本案的给付款项后,再未履行。后本院将被执行人孙明存的存款1780(含执行费)予以划拨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06)庆西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文瑞审判员:金波审判员:王丽峰
书记员:脱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