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尚儒被执行人周敦辉被执行人李平
申请执行人谢尚儒与被执行人周敦辉、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周敦辉、李平给付申请执行人谢尚儒楼板款1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周敦辉、李平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谢尚儒于2013年2月18日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周敦辉、李平已全部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代理审判员:赵恺山人民陪审员:李震青
书记员:郑惠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