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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尚儒与周敦辉、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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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尚儒被执行人周敦辉被执行人李平

申请执行人谢尚儒与被执行人周敦辉、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周敦辉、李平给付申请执行人谢尚儒楼板款1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周敦辉、李平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谢尚儒于2013年2月18日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周敦辉、李平已全部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代理审判员:赵恺山人民陪审员:李震青

书记员:郑惠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