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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慕岳斌与李樊东、马海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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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慕岳斌被执行人李樊东被执行人马海腾委托代理人马浩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崔建笃委托代理人李明

申请执行人慕岳斌与被执行人李樊东、马海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3年3月19日做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419.61元、护理费2419.61元、交通费240元、电动车修理费760元,共计15839.22元;下余医疗费7465.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20元,共计9185.30元,由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代被告马海腾支付(被告马海腾已向原告慕岳斌支付11077.8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执行人马海腾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未履行给付财产义务。

申请执行人慕岳斌于2013年3月30日书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6月4日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审判员:提海峰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书记员:郑惠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