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小叶被执行人雒有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小叶与被执行人雒有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09)庆西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调解书:原告董小叶医疗费33738.1元、误工费870元、陪员费870元、伙食补助费290元、营养费290元、交通费300元、伤残补助金16342.8元,共计52700.9元(被告雒有明已付1500元)下剩51200.9元,由被告雒有明赔偿49225元;其余由原告董小叶自负。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雒有明交付执行款500元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执行能力,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董小叶司法救助2000元,2011年11月15日以(2011)庆西执字第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恢复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董小叶与被执行人雒有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雒有明给付申请执行人董小叶赔偿款25000元,剩余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董小叶予以放弃,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09)庆西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文瑞审判员:金波审判员:王丽峰
书记员:冯红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