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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任万隆、张成桥、刘敏与庆阳圣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陈建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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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任万隆申请执行人张成桥申请执行人刘敏被执行人庆阳圣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建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万隆、张成桥、刘敏与被执行人庆阳圣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陈建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建涛给付原告任万隆、张成桥、刘敏租金315304元,被告庆阳圣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附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6030元,由被告陈建涛承担。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建涛给付申请执行人任万隆、张成桥、刘敏房屋租赁费及案件受理费318334元,申请执行人任万隆、张成桥、刘敏放弃3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超审判员:金波审判员:王丽峰

书记员:冯红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