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乳执字第275-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1954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59年5月5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2)乳城商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少明

书记员:姜守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