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1954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59年5月5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2)乳城商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少明
书记员:姜守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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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1954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59年5月5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2)乳城商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少明
书记员:姜守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