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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198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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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艮,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北京路水产技术学校办公楼**。被执行人洪冰君,女,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西路**海运宿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艮与被执行人洪冰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3月4日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对本案判决书确定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庞文审判员:张培兴

书记员:张文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