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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州市蔬菜有限责任公司与何云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25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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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蔬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杨玉祥,董事长。被执行人何云。

郑州市蔬菜有限责任公司诉何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5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何云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郑州市蔬菜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2)金执字第2519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何云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予以查封,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继续查封上述房产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何云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