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香玉与于淑苹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永民执字第16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香玉。被请执行人:于淑苹。

申请执行人许香玉与被执行人于淑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2)永民一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香玉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408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2)永民一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洪军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