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钟,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吉林市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解在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钟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执行款给付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一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员:樊明鑫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焦桂香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