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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晓清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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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晓清,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于培英,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刘艳辉,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张存业,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张爱玲,城镇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清、于培英、刘艳辉与被执行人张存业、张爱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5025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5025元,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平商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张存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明林审判员:黄永亭审判员:王德军

书记员:卢宝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