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晓清,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于培英,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刘艳辉,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张存业,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张爱玲,城镇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清、于培英、刘艳辉与被执行人张存业、张爱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5025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5025元,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平商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张存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明林审判员:黄永亭审判员:王德军
书记员:卢宝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