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水德。被执行人张甲生。被执行人莫江梅。
申请执行人秦水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7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甲生、莫江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莫江梅存款80831元,为申请执行人秦水德实现全部债权78888元,缴纳执行费1112元。本案已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秀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红宇
书记员:赵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