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崇。被执行人王强。
冯崇与王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强公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强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产一套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刘浩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