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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崇与王强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2012)金执字第22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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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崇。被执行人王强。

冯崇与王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强公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强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产一套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刘浩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