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女被告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负责人王某某,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郑某某,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任某某诉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30元,减半收取,由任某某承担。
审判长:田瑞生审判员:李璇人民陪审员:郑铁军
书记员:薛文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