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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亚申请执行泾阳县崇文镇焦村焦西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泾民执字第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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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文书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亚,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泾阳县崇文镇焦村焦西组。负责人王贵生,改组组长。

王亚申请执行泾阳县崇文镇焦村焦西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土地补偿款人民币36000元。该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且申请人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泾阳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执字第00228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许永涛审判员:赵卫斌代理审判员:吕中华

书记员:舒明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