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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张欢申请执行大齐村皮张西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泾民执字第0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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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欢,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泾阳县永乐镇大齐村皮张西组。负责人张永乐,该组组长。

张欢申请执行大齐村皮张西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2012)泾民初字第0126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张欢土地补偿款10000元。该案在执行中,经永乐镇大齐村村委会主任邵顺利和被执行人大齐村皮张西组组长张永乐及群众代表、申请执行人共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先行支付申请人土地补偿款5000元,剩余的5000元待再次分配时先行予以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泾民执字第00016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永涛审判员:赵卫斌代理审判员:吕中华

书记员:舒明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