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东亮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程家村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10-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东亮。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程家村第五村民小组,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程家村。负责人尹来虎,系该组村民代表。

王东亮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程家村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据(2012)咸秦民初字第0224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2298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24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2246号民事调解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1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审判员:张勇锋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朱振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