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晶晶,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大伟,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腰张村腰张组。负责人谭议评,该组组长。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腰张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战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曹团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梁晶晶与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腰张村腰张组、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腰张村民委员会(2013)阎民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腰张村腰张组、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腰张村民委员会应向申请执行人梁晶晶给付案款19000元,诉讼费137.5元,执行费187元,共计19324.5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腰张村腰张组、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腰张村民委员会案款19324.5元,申请执行人梁晶晶已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阎民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白凌河
书记员:俞佳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