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艳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婷悦,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金泘沱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陈小军,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金泘沱村第四村民小组。代表人刘国利,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金泘沱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金泘沱村第四村民小组未履行其应负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曹艳花、杨婷悦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奕鹏执行员杨波执行员李涛
书记员:余亚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