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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郭娟妮申请执行寇科田抚养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泾民执字第0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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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娟妮,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席淑琴,女,汉族,。被执行人寇科田,男,汉族,村民。

郭娟妮申请执行寇科田抚养权纠纷一案,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2008)泾民初字第000610号民事调解书,由寇科田每月给付女儿寇艺潇抚养教育费1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寇科田自觉履行完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泾阳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执字第00032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永涛审判员:赵卫斌代理审判员:吕中华

书记员:舒明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