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娟妮,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席淑琴,女,汉族,。被执行人寇科田,男,汉族,村民。
郭娟妮申请执行寇科田抚养权纠纷一案,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2008)泾民初字第000610号民事调解书,由寇科田每月给付女儿寇艺潇抚养教育费1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寇科田自觉履行完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泾阳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执字第00032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永涛审判员:赵卫斌代理审判员:吕中华
书记员:舒明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