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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刘天明犯盗掘古墓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泾刑初字第00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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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天明,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3月15日因网上追逃被河南省安阳县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2013年3月20日移交泾阳县公安局,同月21日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周健,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泾检诉字(2013)第71号起诉书以被告人刘天明犯盗掘古墓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检察员胡二运、代理检察员穆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天明及其辩护人周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日,杨用海(已判决)与王文良(已判决)商议由王文良出资到陕西盗墓。接着杨用海联系赵保青(已判决)、被告人刘天明二人。王文良联系王安林(已判决)、崔志国(已判决)、王存亮(已判决)三人,并将盗墓费用交由王安林保管并支配。同年10月4日,王安林驾驶一辆黑色比亚迪小车拉着以上人员(王文良未去),与事先联系好的由岳朝林(已判决)驾驶的一辆军绿色皮卡汽车拉着老杨(在逃)、杨小红(已判决)、“小孩”(在逃)三人在河南省京港澳高速鹤壁服务区汇合,两辆车分别带有作案工具及生活用品,从高速公路行至咸阳市三原县城。当晚,杨用海、老杨、崔志国、被告人刘天明四人驾车到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泾阳县安吴镇唐崇陵主陵区内进行了踩点。次日晚,在杨用海的带领下,杨小红、王存亮、赵保青、崔志国、刘天明、“小孩”七人携带盗掘工具进入唐崇陵主陵区,由“小孩”负责放哨,其余人在唐崇陵主墓地宫开口处进行打洞挖掘,挖掘一个洞口约1.9×2.3米、深8.8米的盗洞。期间王文良到盗掘现场查看过一次,并先后为盗掘古墓出资26800元。王安林、老杨、岳朝林三人住于三原县宾馆,每天为实施盗掘人员购买食品、盗掘器材等物品运送到盗掘现场,并查看盗掘情况。被告人刘天明与赵保青知道盗掘的系唐王陵后,打算放弃盗掘,二人便离开盗掘现场,“老杨”、岳朝林、王安林得知后,来到盗掘现场,王安林手持镰刀对二人进行威胁,将二人截回继续进行盗掘。后被告人刘天明因在挖掘时腿部被砸伤离开主陵区,后住在三原县一宾馆内。2011年10月16日上午,泾阳县文物局人员发现有人在唐崇陵非法盗掘,遂报案,公安干警赶到现场发现唐崇陵主陵区有一新挖掘的盗洞,及一些与挖掘有关的物品,并抓获被告人赵保青、杨小红、王存亮、崔志国四人,遂将四人带回审查,四人交代了2011年10月4日同杨用海、王安林、被告人刘天明、杨小红、岳朝林、“老杨”、“小孩”一同来到被盗现场盗掘的事实。被告人刘天明在得知其他人员被抓获后即和王安林等人一起开车逃回河南。2011年11月2日被告人王安林因网上追逃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抓获。2011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文良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铜治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1年3月8日被告人杨用海因网上追逃被安阳县公安局抓获。2011年11月20日被告人岳朝林因网上追逃被鹤壁市公安局抓获。2013年3月15日河南省安阳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县水冶镇西街将被网上追逃的刘天明抓获,刘天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1年10月20日咸阳市司法文物鉴定组对被盗掘的古墓葬进行鉴定,结论为,被盗掘的地点在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唐崇陵陵园保护范围内,为地宫入口处,其不仅破坏了崇陵主体地貌,更重要的是对文物的本体(地宫入口处)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其损失是无法弥补的。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孙建伟证言:(男,40岁,泾阳文物局文物稽查大队工作人员)2011年10月16日早上6点50分左右,唐崇陵文管员向局里汇报称昨天晚上在唐崇陵主陵区附近发现有异常的灯光出现,怀疑有人盗掘该墓葬。接到报案,他们稽查队的同志赶赴现场查看,发现在主陵上有一新鲜盗洞,他们就向派出所报了警。盗洞洞口有2x2米大小,洞深约八、九米的样子。在盗洞内有几十根钢管搭的支撑架。在洞口附近睡了一个身体很胖的人,经询问该人叫崔志国,他们几个人在这儿挖洞,其余人在盗洞下边的什么地方休息。等派出所人来后,在距盗洞4、5百米以外的地方的一个山洞内发现三个河南人正在睡觉。在他们睡觉的窑洞内发现有被褥、指南针、安全帽等物,经询问,他们是一起的。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位于泾阳县嵯峨山脉安吴镇唐崇陵李适古墓葬陵园内,嵯峨山脉呈东西走向,主墓道依托嵯峨山脉向南延伸。主墓道处有一盗洞,上下呈三层面结构,最上层生活台面上可见食品、药品、生活用品包装袋。第二层为操作平台,中正可见一用空心钢管及木板搭建的盗洞口。公安人员在现场提取烟蒂计28枚。被告人刘天明对以上现场进行了指认。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泾阳县公安局民警从崔志国处扣押头盔一个、矿灯一个、铁丝一圈、胶带两圈、胶鞋一双、手机三部、铁锤一把、对讲机一部、手电筒四个、指南针一个、扳手两把、钳子一把、铁凿子两个、杨小红身份证一个、扣件一个。从现场提取并扣押铁锨一把、铁锨头一个、洋镐一把、撬杠一根、錾子一个、铁锤一把、编织袋两条、绳子一根、钢管一根。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周原遗址等部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证实唐德宗崇陵位于咸阳市泾阳县蒋路乡,保护范围:主要包括陵山嵯峨山以及城垣、四门、南门神道、下宫等遗址;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通知一份:证实唐代帝陵属于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司法文物鉴定书:咸阳市司法文物鉴定组对被告人盗掘的古墓葬进行鉴定,结论为:(1)被盗掘的地点在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唐崇陵陵园保护范围内,为地宫入口处,其不仅破坏了崇陵主体地貌,更重要的是对文物的本体(地宫入口处)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其损失是无法弥补的。(2)崇陵是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6、咸阳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咸阳市司法文物鉴定组成人员的通知—咸文物发(2006)275号:本案的鉴定人员均为该鉴定组成员,具有文物鉴定资质。7、辩认笔录及照片:刘天明分别通过对十张照片的混杂辩认确定杨用海、赵保青、崔志国、王存亮、王安林就是同自己一同盗墓的人。8、罪犯岳朝林供述:2011年10月初,老杨给他打电话说西安这边有个石头活,让他开车,他就叫了杨小红。过了两天,他们一共有11个人,安阳有7个人,其中有崔志国、杨老三、王安林、刘天明、王文良,还有两个石匠(赵保青和王存亮),他们开了辆比亚迪轿车,他和老杨、杨小红、小孩开着皮卡车,一块来到陕西,他们在三原县一家小旅馆住下。第二天晚上他开车拉着工具和杨小红、老三、天明、小孩、志国,还有两个石匠及被子、吃的。由小孩带路在一个小路口,他们下车卸下工具及吃的、用的,就走了。在三原县他一直和老杨住在一起,听他和其他人打电话,才知道是来盗墓的。王安林一个人在另外的地方住着。过了二天他就和老杨、王安林买了些吃的送到盗墓的地方,他没有到跟前,站在山顶看到他们在山坡上挖了个大坑。之后他和老杨、王安林给挖墓的地方送过吃的和工具,过了大概有十来天,老三给王安林说山上出事了,有几人被抓了,他就和老杨一起开着皮卡车,王安林和天明开着小轿车回河南了。他听天明说是个帝王墓葬,听老杨说大概挖了有十几米了。盗墓的目的是挖里面的东西卖钱,听老杨说北京有大老板,他去卖,不用我们管。还有一个给他们盗墓出资的叫文良,在他们盗墓期间来过一次,也到盗墓的地方去看过,他把钱给王安林,由王安林在这边负责。老三和天明在挖墓的地方负责指导干活,其他几人都是干活,小孩负责在山上放哨,他负责开车,老杨和王安林给山上买东西,挖出来的东西老杨负责卖。9、罪犯杨用海供述:1990年他因盗窃、强奸被判刑时的名字是杨运海,后来换户口本时变更为杨用海。有个叫涛子的人给他打电话说陕西有个盗墓的活,他嫌远,当时没有同意,后来王文良给他打电话问有没有盗墓的活,愿意出资,于是他就和王文良打电话给涛子,涛子给联系了几个鹤壁市的人,他找了赵保青、刘天明。王文良找了王安林、王存亮、崔志国。直到2011年10月份,王文良让王安林开着小汽车拉着他和崔志国、赵保青、老梁、刘天明从安阳出发到鹤壁服务站,等了一会,鹤壁市的人开了一辆绿皮卡,车上有老杨、小红、小孩还有司机,王安林开着比亚迪车,后备箱里有铁锤、凿子、手电、矿电、矿灯、绳、手套等物品,铁锤、凿子是赵保青带的,其他物品是王文良让买的。皮卡车上有被子、大绳等,他们两辆车一块来到三原县。挖墓的地点是刘天明选的,老杨也说这个地方就是以前有人挖过的老地方,当地人在这挖过墓。他、刘天明、赵保青、崔志国、王存亮、杨小红在山上干活,他们互相配合打洞,开皮卡车的人(岳朝林)拉的安林、老杨负责采购材料和吃喝用品,小孩负责在山上放哨,他们在山上挖了十几天,挖了有8米深,后来被发现了,他一个逃回河南老家了。他和刘天明看后都觉的这是哪个帝王墓葬。他们挖了4、5天后,王文良晚上来山上看过一回,后来就走了,再没来过。他们没有挖到什么物品。他们准备挖出文物卖掉,干活的一份,老板分二份。涛子不知道为什么没有来。听老杨说当地有人接应。10、罪犯王文良供述:2011年10月2日,安阳县许家沟乡的老三(杨用海)联系他去西安盗墓,让他出一部分钱,不用去人,事成之后算他一份,让他再找几个人。他回去后给村里的王存亮、王安林、崔志国说了这事,王存亮他们三个表示愿意去。他就交给了王安林一万一千八百元钱。过了三四天,他去陕西省三原县找他们,见面后,鹤壁一个叫老杨的让他去盗墓的地方看看,当晚,他和老杨、王安林到盗墓的地方看了看。他去时,他们用铁锨、洋镐、锤子、铁錾子等在往下挖洞,挖了一个一米多宽的圆洞,能挖两三米。第二天听刘天明说盗窃的是皇陵,他就劝他们回去,他们不听劝,晚上安林说没钱了,让他再给点钱,他开始不愿意,王安林接而再三的要,他就又给了一万元,第二天他就回安阳了。过了两三天,王安林给他打电话说没钱了,让给汇五千块钱,他又汇了五千块。10月16日,老三给他打电话,说崔志国等人被抓,让他躲几天,当天晚上,在安阳他见了王安林和刘天明两个人,之后再没见过其他人。11、罪犯王安林供述:于2011年10月初,他按王文良的安排借朋友杨瑞了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王文良安排他和王存亮等十个人来泾阳。后来他和岳西林、老杨三个就一直在三原县城呆着。期间,王文良来过一次,他开车由老岳指路,把车开到三原县西边往北的一个山顶上,在山上他见到了和他们在一起的王存亮、崔志国等七人,小孩是在山顶上见到的,他看见那里挖了一个洞,洞口附近还有挖上来的石头和土哩,洞口还不小。有一米多宽,多深他也不清楚。他看挖的情况就意识到他们是在那挖墓哩。第二天他走后,他给王文良打电话时王文良才给他说是在山上挖墓哩。他和老岳、老杨一起给山上挖墓的人购买吃的、喝的还有他们要的工具,王文良一共给了两万六千八百元,他只负责管钱,他们要啥,出钱给他们买啥。老岳和老杨说了算。10月16日,老杨打电话说山上出事了,让他赶紧走,他就开车拉着天明回河南了。12、罪犯杨小红供供述:他们从河南来了11个人。是岳西林介绍他参与盗掘古墓的。他听说老板是河南安阳人,是王安林他哥。他们来时开了两辆车,一辆“皮卡”一辆黑色小车,来时带的工具有铁锨、洋镐、绳子,后来听杨老三说还有炸药。他听老三和天明说,老杨以前曾在这挖过,没出东西,这次是老杨联系的西林,西林给他联系的安林他哥(王文良)。岳西林开一辆黑色小轿车把他拉到墓地后,给他们介绍了杨老三,并让他们都听杨老三的安排。他们在盗墓时共七个人,有老三、天明、老亮、还有两个人他不知道名字,还有一个放哨的。他们六个人具体听杨老三的分工,他安排其中一个人在下面挖土,并将土装在袋子里由他们上面的人拉上来,在上面的包括他共四个人。还有一个人在旁边负责放哨兼轮换下面挖土的人。就这样白天和晚上不停的干,从他们来一直能挖了十天左右,大约能挖十几米。17日老板的弟弟(王安林)把钢管运来了,让他在挖的洞四角搭一个架,防止洞口垮塌。他们吃住都在洞口附近,有专门送吃的人,一天送一次。还有另一些人在三原县一个宾馆休息。13、罪犯王存亮供述:是杨老三叫他来的,说他在这边看好了一个墓活,就是盗墓,到时出了东西,多给他们分点钱,他就跟着来了。他们是国庆节以后过来的,来了有10天左右,在山上挖了4、5天,参与的人有他和老三、国子(崔志国)、赵保青、天明、杨小红、喜林(西林)、老杨、小孩(男,20多岁,河南省鹤壁市人)、安林、王文良,我不知道具体谁是老板,但是老三、西林、老杨他们三个具体负责组织人员和分工,在水冶一家五金门市部,老三和天明买了几部矿灯,到了三原县的第二天,他们将他和老三、崔志国、保青、天明、杨小红和一个放哨的送到山上,老杨又给他们送了吃的和工具,工具有绳子、铁锨、袋子、錾子、铁锤、洋镐、撬杠等。来的时候他们带了矿灯、铁丝、绳子,他还听老三说带了炸药。到山上后,老三给他们安排,找好地点,他们便轮流挖,有专门一个人去放哨,他们共挖了有四五天,现在能挖下去六、七米深的墓洞。白天怕人看见,就在晚上干,洞口的钢管是老杨他们送来的,主要用来在洞口搭架,杨小红负责搭建,防止塌方。14、罪犯赵保青供述:杨三找他说去陕西这边挖古墓,是石头活,因为他以前是凿山的,让他去,事成后分他一股,老板分两股,他就同意了。他在家拿了一把小锤头、錾子等工具,来时坐的小轿车后备箱还有绳、铁锨、洋镐、锤头、撬杠等工具,这些工具是天明带的。他们总共有十个人,他、杨三、崔志国(郭子)、王存亮(老亮)、杨小红、天明、岳西林、老杨、安林(安阳同冶镇人,刚从监狱服刑出来有一年多时间)、“小孩”;还有老板,好像叫王文良,安阳同冶镇人,40多岁,个子不高。有三个人(西林、老杨、安林)没有到古墓去,他们七个人当中只有河南省鹤壁市淇县的那个男子放哨,其余六个人在古墓顶上换着挖洞。每次下去一个人挖,挖出的土用袋一装,然后其余的人往上吊,累了就换人。遇到石层,便用大锤及錾子砸开,他主要就是凿石,只有晚上才挖,挖累了就睡在山上,挖了十天,挖的洞直径有一米多宽,八、九米深。没有打到墓道,下面还有石板,但估计快到了,墓层石板之间的距离贴近了,他想差不多了。后来,安林、老杨送来钢管,从洞口搭到洞底,搭架的主要有杨三、崔志国、杨小红,天明负责全面的技术活。他听杨三说是他们挖的墓是唐代的墓,而且好像是帝陵或王侯陵。挖墓中途下雨的时候,他们下山在三原县城住了两三天,安林他们一直在三原县城住着。15、罪犯崔志国供述:是王文良叫他去盗墓,总共有十个人,老杨、安林、还有个叫啥林的这三个人只是有时上山看一下他们挖的怎么样了,不下去干活。他和王存亮、杨小红,还有叫“小孩”的四个负责从洞内往上拨土,赵保青、三哥(杨用海)、天明他们三个下到洞内负责挖土、破石,他们三个对挖洞比较懂,所以大多数时间都是他们三个轮流着下去干活。小孩主要负责放哨。挖的时候,老三说挖的地方下面是古墓,里面有宝呢,挖出东西肯定不会亏待他,之后他们有时候白天干活,有时候晚上干活,期间,天明挖土时脚被石块砸伤了,他就从洞里上来了,一直到上边休息。他听老三说挖的是个古墓,墓里面还有宝物,具体哪个朝代,谁的墓葬他不知道。他们挖了有7、8米深,挖的目的就是进入墓室内,盗取墓里面的宝贝,偷出来后卖掉,弄些钱花。16、泾阳县人民法院(2012)泾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书:王安林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杨用海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岳朝林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杨小红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崔志国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王文良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王存亮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赵保青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作案工具头盔一个、矿灯一个、铁丝一圈、胶带两圈、胶鞋一双、手机三部、铁锤一把、对讲机一部、手电筒四个、指南针一个、扳手两把、钳子一把、铁凿子两个、扣件一个、铁锨一把、铁锨头一个、洋镐一把、撬杠一根、錾子一个、铁锤一把、编织袋两条、绳子一根、钢管一根予以没收。17、被告人刘天明在侦查和庭审阶段对以犯罪事实均已供认。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各证据间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天明伙同他人非法盗掘具有较高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刘天明在盗墓期间,欲主动放弃犯罪行为,在同案犯的威胁下,又参加犯罪行为,系胁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天明辩称自己不想继续盗掘,所以用石头将自己腿部砸伤,没有继续进行违法犯罪,属于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该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刘天明辩护人认为刘天明系胁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天明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三年三月十五日至二0一九年三月十四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吕子实代理审判员:陈涛代理审判员:王浩然

书记员:刘嘉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