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拉哈,男,彝族,初中文化,2012年6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吉保子黑,男,彝族,小学文化,2012年6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泾检诉字(2012)第83号起诉书以被告人马拉哈、吉保子黑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靖、代理检察员刘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拉哈、吉保子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吉保子黑当庭辩称自己只是跟随马拉哈吸食毒品,贩卖毒品的钱也没有分给自己,自己只是帮马拉哈卖过一次毒品,其余毒品均是马拉哈交易的,自己只是跟随,他不知马拉哈贩毒。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初,被告人马拉哈来到泾阳县太平镇一砖窑打工,期间认识和自己一同在砖厂打工的被告人吉保子黑,二人均吸食毒品。2012年6月中旬的一天,吉保子黑给马拉哈说有一个太平镇的烟民想要买海洛因,马拉哈想起一个四川彝族名叫“吉姆”的人说有海洛因要卖,电话联系吉姆后,自己一人出资在西安从“吉姆”处以每克450元的价格购买海洛因15克,“吉姆”又多送给了马拉哈几克海洛因,毒品买回后,马拉哈与吉保子黑共同吸食毒品二、三次。此后马拉哈交给吉保子黑1克海洛因,吉保子黑在孟雄心家卖给孟雄心1克海洛因,孟雄心付给吉保子黑5**元,吉保子黑在交易后把钱交给了马拉哈。2012年6月19日被告人马拉哈和吉保子黑在泾阳县太平镇太平堡子村孟雄心家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卖给梦雄心10克海洛因。孟雄心付给马拉哈4000元现金,还下欠1000元。2012年6月24日晚上孟雄心找到马拉哈和吉保子黑,要购买20克海洛因,第二天上午马拉哈电话联系“吉姆”后,去西安火车站附近购买20克海洛因,吉姆又送给马拉哈几克海洛因。2012年6月25日,公安机关抓获吸毒人员孟雄心后,根据孟雄心的供述,于当日下午在太平镇程家村村口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马拉哈、吉保子黑现场抓获,当场查获毒品21.1克,并在二人租住屋内搜出毒品7克。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确定从两被告处扣押的白色可疑物检出海洛因。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孟雄心证言:他从2012年5月份开始吸食毒品,毒品是从两个四川彝族人手中买的,价钱是每克500元,一共买过两次。那两个彝族人一个叫小马,一个叫小龙,真实姓名不知道,他平常通过手机和小龙联系,之后约定地点见面交易,通过小龙介绍认识了小马。2012年6月中旬,他给小龙打电话说想买毒品,只要1克,小龙说每克500元,他说可以,大约一小时后,小龙给他打电话说在太平镇南边丁字路口加油站等他,之后他骑摩托车将小龙带回家完成交易,他给了小龙500元钱。大约三天后,他又给小龙打电话说想买10克毒品,小龙说10克也得500元一克,他说可以,之后他们又约定在加油站见面,这次是小龙和小马两个人一起去的,他又骑摩托将二人带回家,到家后小马从身上拿出一个用白塑料袋子装的毒品递给他,他将4000元钱交给小龙,还欠1000元钱,他说下次给。2012年6月23日下午他骗小龙说有人想买20克毒品,但想要点样品尝一尝,如果东西好就买30克,小龙就给他了一点样品,他回家就把样品吸了,在公安机关传唤他前小龙还打电话问他要不要毒品。2、抓获经过:2012年6月25日,泾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太平镇程家村村口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马拉哈、吉保子黑现场抓获,并现场查获毒品21.1克,在二人租住屋中查获毒品7克。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2012年6月25日泾阳县公安局对马拉哈、吉保子黑的临时住所泾阳县太平镇程家村**程小房出租屋进行搜查,现场搜出白色颗粒毒品疑似物2小包,分别用红、白塑料袋包装,并对其现场予以扣押;在马拉哈处查获毒品21.1克,并予以扣押。4、物证检验报告:经依法鉴定,在马拉哈、吉保子黑处现场缴获的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5、现场检查报告:吉保子黑、孟雄心的吗啡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位于泾阳县太平镇程家村四组程小房家,2012年7月9日被告人马拉哈、吉保子黑分别对以上现场进行指认。7、物证指认笔录及照片:2012年6月25日被告人马拉哈、吉保子黑对从其住处及马拉哈身上搜出的毒品疑似物分别进行了指认,二人均称该毒品疑似物为海洛因。经天平称重,二人分别准确读出在准备交易时从马拉哈身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的重量为21.1克,从二人居住房间查获的毒品疑似物的重量为7克。8、被告人马拉哈供述:他在泾阳县太平镇一砖厂打工,他的上线“吉姆”在闲逛时与他认识,因为都是老乡,吉姆告诉他其是卖毒品的,以后如果有人要买毒品,就可以打电话联系,同时给了他手机号码。之后他从上线处购买了两次海洛因,以每克450元的价格买进,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卖出。2012年6月份,他在西安从上线处购买了15克海洛因,上线还送给他了几克海洛因。2012年6月19日,孟雄心给他们打电话要10克海洛因,然后孟雄心将他和小龙(吉保子黑)带到自己家里,在家里他将10克海洛因交给孟雄心,孟给了他不到4000元钱,还欠他们1000元,当时是小龙收的钱。2012年6月24日晚上孟雄心找到他和小龙(吉保子黑),说他需要购买20克海洛因,他就说明天给货,第二天上午他给上线打电话,上线叫他在西安火车站取货,上午他去火车站那里购买了20克海洛因。回来后,下午孟雄心给他们打电话后,他们就让孟雄心在太平镇他们砖厂附近的路上交易,正在交易的过程中他们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他负责从上线处买毒品,贩卖的下线也是小龙给他介绍的。他一共给孟雄心卖过三次毒品,他只去了两次,还有一次是小龙一个送的毒品,当时他给了小龙1克毒品,后来小龙交给他500元钱。9、被告人吉保子黑供述:他在泾阳县太平镇一砖瓦窑打工时,给别人说他叫王小龙,平时大家都叫他小龙。他平时吸毒,小马(马拉哈)给了他几次毒品让他吸食,贩卖的毒品是怎么来的他不知道,他只是给小马联系一下买家,毒品是小马的。2012年6月16日左右,太平镇的孟雄心给他打电话,说要1克毒品,他从小马那里拿了1克毒品,在孟雄心家给了孟雄心,孟雄心给了他500元钱,回去后把钱给了小马。2012年6月19日左右,孟雄心给他打电话说要10克毒品,他告诉小马,然后他们在砖瓦窑附近等孟雄心,孟雄心来后用摩托车将他两带到家里,在孟雄心的家里小马将10克海洛因交给他,孟雄心给了他不到4000元,他收到钱以后给了小马。2012年6月25日下午四点多,孟雄心又给他打电话说要毒品,刚开始说要30克,最后又说要20克,联系好以后,他跟小马商量好,小马让他给孟雄心说1克毒品是500元,20克毒品一共是1万元,他给孟雄心打电话说让孟雄心到砖瓦窑附近的村子等他们,小马拿的毒品,他们在砖瓦窑附近的村子旁去交易,看到孟雄心开了一辆面包车,面包车停在村子口,他俩一块走到车跟前正在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10、户籍证明:马拉哈,男,1990年6月2日出生,彝族,家住四川省昭觉县龙恩乡塔普各则村乃吉社**。吉保子黑,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彝族,家,家住四川省布拖县联补乡海俄村****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各证据间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拉哈伙同被告人吉保子黑向他人贩卖海洛因39.1克,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马拉哈在共同犯罪中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吉保子黑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吉保子黑辩称第二次、第三次毒品交易自己不知的意见,因有证据证实,又被现场抓获,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拉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至二0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二、被告人吉保子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至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止)。以上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吕子实代理审判员:陈涛人民陪审员:陈雪峰
书记员:刘嘉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