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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敏与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道办事处漳浒寨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道办事处漳浒寨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08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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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敏,女,汉族,1981年6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道办事处漳浒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涂占良,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道办事处漳浒寨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代表人杨永红,该二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王敏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道办事处漳浒寨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道办事处漳浒寨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3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道办事处漳浒寨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道办事处漳浒寨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敏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37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后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道办事处漳浒寨村民委员会银行的存款69265.56元(其中案款68339.56元、执行费926元),并已将本案案款68339.56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37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审判员:何燕代理审判员:闫伟忠

书记员:郭宗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