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桑宪婷,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鑫明德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崇明。
桑宪婷与武汉鑫明德经贸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2)第022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桑宪婷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鑫明德经贸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出差补助、提成、话费补助等共计4778元,并要求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缴纳2012年4月至2012年7月间的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的部分除外)。本院已依法受理桑宪婷的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鑫明德经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桑宪婷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鑫明德经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48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辉审判员:李德清审判员:马露
书记员:王晓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