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桑宪婷与武汉鑫明德经贸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江汉执字第0006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桑宪婷,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鑫明德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崇明。

桑宪婷与武汉鑫明德经贸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2)第022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桑宪婷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鑫明德经贸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出差补助、提成、话费补助等共计4778元,并要求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缴纳2012年4月至2012年7月间的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的部分除外)。本院已依法受理桑宪婷的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鑫明德经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桑宪婷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鑫明德经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48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辉审判员:李德清审判员:马露

书记员:王晓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