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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林与筠连县巡司镇大地煤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筠连非执审他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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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周林,男,汉族。被申请人筠连县巡司镇大地煤矿。法定代表人:刘坤华,负责人。

申请人周林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筠连县巡司镇大地煤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筠劳人仲案字(2012)354号《仲裁裁决书》,因被申请人筠连县巡司镇大地煤矿未按仲裁裁决书履行,申请人周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筠劳人仲案字(2012)354号《仲裁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必全审判员:余从会审判员:石玉鹏

书记员:卿晓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