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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单红彬与郑州新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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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单红彬。被执行人郑州新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华。

关于申请执行人单红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新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郑劳人仲案字(2012)0191号仲裁裁决书和本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396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郑州新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新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7568.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礡审判员:毛建审判员:刘建增

书记员:何银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