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宏伟。被执行人:青岛海霸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住址机构代码:69375842-X 法定代表人:王波,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宏伟与被执行人青岛海霸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青岛海霸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王宏伟支付案件款3901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胶南市人民法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36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云学审判员:徐希玮审判员:周佳友
书记员:陈兆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