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范永波。被执行人青岛菱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上海路**。法定代表人孙明堂,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保税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第4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执行人民币50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范永波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保税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第44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凯审判员:徐付波审判员:赵卿
书记员:杨秀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