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范永波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1

(2013)黄执字第371-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范永波。被执行人青岛菱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上海路**。法定代表人孙明堂,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保税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第4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执行人民币50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范永波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保税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第44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凯审判员:徐付波审判员:赵卿

书记员:杨秀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