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裁定书

(2013)百中执提字第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柳云,女,壮族,1984年7月22日生,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东宁巷**。被执行人:南宁市鑫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分公司。住所地百色市中山二路中银大厦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向富云,总经理。

右江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柳云与被执行人南宁市鑫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广西百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百劳人仲案字(2012)63号仲裁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右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执行未果,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完毕,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提级本院执行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百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百劳人仲案字(2012)63号仲裁裁决一案提级由本院执行。右江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将案件装订完毕,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成林审判员:黄甫林审判员:农耀林

书记员:王权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