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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亚润与武汉仕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江汉执字第00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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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亚润,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仕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亚润与被执行人武汉仕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2)第025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亚润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仕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1616元;为申请执行人补缴2010年6月至2012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的部分除外),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李亚润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亚润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亚润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2)第025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国华审判员:李德清审判员:马露

书记员:柯海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