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伟。被执行人河南金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振勇。
杨伟申请执行河南金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金劳人仲裁字(2012)438号仲裁裁决书。权利人杨伟于2013年1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查明,河南金装贸易有限公司对仲裁机关裁决结果不服,已诉至本院并立案。金劳人仲裁字(2012)438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不具备执行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向阳审判员:王世海审判员:王千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