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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伟与河南金装贸易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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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伟。被执行人河南金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振勇。

杨伟申请执行河南金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金劳人仲裁字(2012)438号仲裁裁决书。权利人杨伟于2013年1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查明,河南金装贸易有限公司对仲裁机关裁决结果不服,已诉至本院并立案。金劳人仲裁字(2012)438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不具备执行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向阳审判员:王世海审判员:王千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