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显桥,男,汉族,住六安市。申请执行人宋莉,女,汉族,住。被执行人安徽瑞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六安市振华路与解放路交叉口丽水康城1号楼4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龚传旭,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裕劳人仲案字第42号六安市裕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瑞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总经理办公室一间及附属设施。二、被执行人安徽瑞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安徽瑞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执行员林芳执行员曾凡勇执行员郑如国
书记员:欧阳新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