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来宾,男,汉族,住池州市。被执行人: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正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韩来宾与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工伤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2012)池劳仲裁案字第147号仲裁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5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斌
书记员:周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