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时福兴,男,汉族,1954年3月生。被执行人镇江晨雨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黄墟村龙山村。法定代表人刘晨,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时福兴与被执行人镇江晨雨纸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镇江市丹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镇徒劳人仲案字(2012)第43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时福兴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34176.60元,执行费为193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时福兴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时福兴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时福兴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依据镇江市丹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镇徒劳人仲案字(2012)第43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寿海
书记员:张海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