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世平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世平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鄂劳人仲调字(2012)第146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鄂劳人仲调字(2012)第146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欧云
书记员:韩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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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曾世平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世平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鄂劳人仲调字(2012)第146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鄂劳人仲调字(2012)第146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欧云
书记员:韩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