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培正与青岛市一宅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10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培正,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市一宅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中坡,董事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2)第198号裁决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2)第198号裁决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爱英

书记员:法文龙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