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卢春玲。被执行人山东昌邑家宜巾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振伟,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春玲与被执行人山东昌邑家宜巾被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邑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字(2012)第138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兴东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郝伊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