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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芳与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赔偿金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胶执字第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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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芳,女,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焕一,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芳与被执行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赔偿金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2013)第15-1号仲裁裁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终结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2013)第15-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慧暖审判员:张兆全审判员:刘丰文

书记员:孙风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