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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范维祥与被执行人泰安市良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2)新执字第23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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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范维祥. 被执行人泰安市良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范维祥与被执行人泰安市良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纠纷一案,新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人仲案字(2012)第9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本金86023.96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债权,过付申请执行人22969.38元,经本院依法查询未能再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的(2012)新执字第23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季承审判员:王维军

书记员:张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