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萍,女,汉族,1973年8月24日出生,住和县。被执行人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的和劳人仲案(2012)第05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245元(其中兑现款27926元、执行费3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昌海
书记员:汤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