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萍与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和执字第00059-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萍,女,汉族,1973年8月24日出生,住和县。被执行人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的和劳人仲案(2012)第05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245元(其中兑现款27926元、执行费3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昌海

书记员:汤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