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彩凤,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负责人:王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镜劳人仲第244号仲裁裁决,于2013年元月17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所有的开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何俊
书记员:高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