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世钊,男,宜宾市翠屏区人。被执行人四川南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时朝友,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的翠劳人仲案字(2012)14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南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南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履行裁决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南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南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11499.1元。二、如果被执行人四川南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德其
书记员:刘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