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唐××。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3)249号起
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并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犯罪情节、造成的后果、民事赔偿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肖兵
书记员:傅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