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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曾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甬奉刑初字第1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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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3日

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辩护人李××。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 ×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民事赔偿已解决,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庄霞

书记员:蒋挺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