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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奉刑初字第1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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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于贵州省德江县,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3)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疏忽大意、盲目行驶,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孟智勇

书记员:袁春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