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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诉代继辉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13)宿豫刑初字第0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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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某。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检诉刑诉(2013)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并征得被告人代某的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胥凯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代某于2011年11月21日9时许,驾驶三轮摩托车沿宿黄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该线6KM+20M“十”字型交叉路口处,在躲避情况时,撞到行人孟某,后又撞到张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尾部。之后,被害人孟某被送往医院抢救。2011年12月1日,被害人孟某死亡。经法医鉴定,孟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肺部感染死亡。经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代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代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交通肇事罪行,并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孟某亲属达成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获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孟某、李某等的证言笔录;宿迁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发破案经过;当事人的谅解书及社区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获得了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代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结合所在社区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马柏华

书记员:张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