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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麦俊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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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俊朗,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6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赵旭峰,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俊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景芳、杨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俊朗及其辩护人赵旭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8日凌晨3时40分许,被告人麦俊朗饮酒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54.1mg/100ml)没有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牌号码为粤XKK2**的小型轿车,沿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塘头立交桥南端东侧路段时,遇被害人廖某从小型轿车行驶方向的左侧往右侧横过机动车道,小型轿车的车头与廖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廖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麦俊朗使用电话拨打110一次,但报警电话未能接通。在此情况下,被告人麦俊朗没有继续拨打报警电话,而是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同日7时许,被告人麦俊朗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麦俊朗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且事故后弃车逃逸,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8月8日,被告人麦俊朗家属与被害人廖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65000元。被害人廖某的家属对被告人麦俊朗表示宽恕。上述事实,被告人麦俊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廖一某、覃某、丘某、廖二某的证言,警情详细资料,扣押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手机通话记录清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查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死亡确认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013)佛城法庙调确字第1625号民事裁定书,收据,银行存款回单,谅解书,户籍材料,被告人麦俊朗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俊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麦俊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麦俊朗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麦俊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麦俊朗系初犯,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宽恕为由,请求对麦俊朗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麦俊朗是自首,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麦俊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颖颖人民陪审员:梁晓静人民陪审员:徐佳荣

书记员:陈映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