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章,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阳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9月18日被羁押,2013年1月11日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因本案于2013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1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章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冯章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过来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冯章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冯章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华伟人民陪审员:梁晓静人民陪审员:徐佳荣
书记员:黄顺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