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5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同年6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龚丽,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桂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龚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肖某犯罪以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肖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故对于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为由,请求对被告人肖某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周信斌
书记员:陈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