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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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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因本案于2013年2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即时送伤者到医院救治,主动报警后留在医院等候处理,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额支付赔偿款,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陈某甲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甲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张华伟

书记员:黄顺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